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本院參事處請核示縣立中學校長如參加全國性婦女或職業團體國大代表或立委競選是否非法定期間辭職不得為候選人疑義

司法院參事處呈請釋示大學校長能否兼任立法委員、縣立中學校長如參加全國性婦女或職業團體國大代表或立委競選是否非法定期間辭職不得為候選人等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國立大學校長當選立委後得否兼任屬將來釋憲問題不便釋由、全國性婦女或職業團體國代或立委候選人自受國大代表選罷法第八條及立委選罷法第十三條之限制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8/29
  • 相關地點
    江西;安徽;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蕭夢魚;居正;夏勤;仇燕保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5/0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