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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參議員當選資格不符如已逾起訴時效應如何辦理疑義

內政部電轉請解釋省縣市參議員當選資格不符如已逾起訴時效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依省縣市參議員選舉條例規定無從使其當選為無效除有罷免等喪失參議員資格之事由外均非不得為參議員等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1/11
  • 相關地點
    福建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4/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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