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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郵政機關信差是否可當選并兼任鄉鎮保長或民意代表疑義

內政部電轉請解釋郵政機關信差是否可當選并兼任鄉鎮保長或民意代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郵政信差得當選為鄉鎮保長或民意代表惟該信差係郵政人事管理規則所列人員其所當選者如為有給職務則受郵政法令之限制等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1/01
  • 相關地點
    四川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3/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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