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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五分院為甲縣救濟院有幼所設在乙市該所所長可否於甲縣區內競選國大代表疑義

湖南高等法院衡陽分院電請解釋甲縣救濟院育幼所設在乙市該所所長可否於甲縣區內競選國大代表等情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甲縣救濟院育幼所所長如係現任官吏參照院解字第三八八四號解釋不得在甲縣當選為國大代表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1/11
  • 相關地點
    南京;湖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家琨;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3/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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