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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為國大候選人於大選時有犯罪嫌疑辦理選舉機關可否檢證送請檢察官偵查疑義

國民大會代表立委選舉總事務所電轉請釋示為國大代表候選人於大選時有犯罪嫌疑辦理選舉機關可否檢證送請檢察官偵查之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辦理選舉機關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自應送請檢察官偵查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2/04
  • 相關地點
    上海;浙江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3/1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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