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大立委天津市選舉事務所為候選人於投票時以車輛接送選舉人或為備餐是否違法疑義

國大代表立委天津市選舉事務所電請解釋候選人於投票時以車輛接送選民或為備餐是否違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候選人就案揭行為而約選民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者自屬違法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22
  • 相關地點
    南京;天津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1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