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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聾啞癩之人可否當選為縣鄉鎮民意機關代表或鄉鎮長乙案

行政院函轉請解釋聾啞癩之人可否當選為縣鄉鎮民意機關代表或鄉鎮長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瞽啞聾癩人當選為縣參議員鄉鎮民代表或鄉鎮長在法律上尚不能認其當選為無效縱亦非依法定程序無從使之去職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1/31
  • 相關地點
    福建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張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8/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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