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為省縣市參議員當選資格不符如已逾起訴時效應如何辦理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民意代表當選資格不符如已逾起訴時效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省縣市參議員被選舉人資格不符依選舉條例規定起訴期間已過不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亦不得撤銷其當選資格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2/2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4/12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