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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省參議員選舉之落選人以省府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由何級法院管轄

內政部電請解釋省參議員選舉糾紛案件由何級法院管轄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省參議員選舉之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如以省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由該省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0/2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3/1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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