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請解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疑義

行政院咨據司法行政部請解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兼理司法事務之縣長與前揭條款所謂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者相當設有縣司法處各縣縣長依縣司法處組織暫行條例規定既兼理司法處行政事務與檢察職務自亦為該法院組織法條款規定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4/0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憲法及組織法規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6/2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