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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疑義

行政院函轉請解釋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縣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無關會議事項之「不法言論」仍應負責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7/02
  • 相關地點
    湖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憲法及組織法規
  • 相關人員
    張羣;劉楚材;萬耀煌;蔣中正;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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