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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內「利害關係」等字之涵義及其範圍

內政部電轉請解釋重慶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有關市議員參與表決對於「利害關係」等字之涵義與其範圍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市參議員為公用事業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或顧問者該公司之議案應認為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不得參與表決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6/17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憲法及組織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0/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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