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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府文官處為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適用疑義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請再解釋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出席人數」、「名額」等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為院解字第三三一二號所謂應行選出之名額係指法定名額暨國民大會之議決與憲法之通過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有明定文自應依照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2/1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憲政相關/憲法及組織法規
  • 相關人員
    吳鼎昌;洪蘭友;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12/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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