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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區查封敵偽各倉庫存鹽處理原則

行政院電蘇浙皖區敵偽物資產業管理局處理上海區查封敵偽各倉庫存鹽處理原則第三項內除將應徵稅費扣解國庫外所餘價款十五字准予刪去,財政部電行政院為接收上海區敵偽存鹽變價款擬仍遵照鈞院電示辦理電請鑒核備案,財政部呈行政院擬訂上海區查封敵偽各倉庫存鹽之處理原則四項呈請核准轉飭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1/12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財政/鹽務/
  • 相關人員
    劉攻芸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4/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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