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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陳主席請將各縣歲收半數留縣應用

湖北省政府呈行政院各縣歲收擬請按建國大綱規定之以百分之五十留縣以利新縣制之執行,財政部函行政院秘書處准通知奉諭為湖北省以各縣歲收短絀請按建國大綱規定不論徵實與折徵一律按百分之五十撥縣應用一案似應無庸置議復請轉陳核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11/22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財政/總綱/法令規章
  • 相關人員
    趙克威;陳誠;孔祥熙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1/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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