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理已辦陳報縣份土地產權爭執應以管業執照及契紙為根據

財政部呈行政院請轉咨司法院飭各省司法機關審理土地產權爭執案件須以管業執照及契紙為重要根據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5/21
  • 相關地點
    貴州;廣西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內政/地政/地籍整理
  • 相關人員
    蔣廷黻;孔祥熙;陳儀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5/29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