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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未設地政機構前土地法之執行宜仍由民政廳辦理

內政部函行政院秘書處關於山西省政府電請示未設地政機構前土地法之執行是否由民政廳辦理及耕地租用荒地使用應由何廳主管,農林部公函行政院秘書處關於未設地政機構前土地法之執行似應由民政廳辦理而耕地租用荒地使用保障佃農增加生產似由建設廳辦理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2/27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內政/地政/法令規章
  • 相關人員
    蔣廷黻;陳儀;沈鴻烈;蔣中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4/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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