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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請修改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五條及廿八條條文(縣市議員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改為任期三年)

臺灣省政府請修改縣市議員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任期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53/00/00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內政/民政/地方自治
  • 卷件結束時間
    1954/00/0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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