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憲政實施促進會經費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行政院准憲政實施促進委員會函請發陳故委員鼎甲一次薪津六個月一案函達查照,主計部致行政院秘書處為憲政實施促進委員會委員未經調任或轉任其他職務者紛囑轉請發給六月份薪津請轉陳照案加撥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行政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6/19
  • 全宗號
    014
  • 全宗系列
    行政院/內政/經費預算/
  • 相關人員
    吳鼎昌;楊靜芝;王丕緒;徐堪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9/1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