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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淇昌等員留美拒不返國案Chi-Chang, Chu

朱淇昌等員留美拒不返國案Chi-Chang, Chu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朱淇昌等員留美拒不返國案Chi-Chang, Chu

中央有線電器材公司籌備處租借法案電器製造組留美實習員{#朱淇昌#}因在鐵路聯合信號公司實習期滿函請駐美代表辦事處訓練組組長{#時昭涵#}准予至華盛頓紐約與水牛城等地參觀鐵路訊號制度裝置和維護並向中國物資供應委員會登記以便報銷旅費經函復准予照辦惟應提供參觀之機關團體名稱以便償還旅費,駐美代表辦事處訓練組因奉令將朱員納入西屋公司訓練計畫函請該員暫勿返國並擬安排至Automatic Electric公司受訓三個月惟因中央有線電器材公司籌備處主任{#黃修青#}前往倫敦朱員奉令即刻返國,朱員因患肺病住院療養經中央有線電器材公司籌備處主任黃修青指示留資停薪半年且不予醫藥補助擬於鐵路聯合信號公司工作二年以償還住院費用函請駐美代表辦事處訓練組組長{#歐陽藻#}知照經轉呈後資源委員會指示應於期限內返國與在美期間不予任何津貼,朱員擬於鐵路聯合信號公司再實習三年並依中國大使館建議以實習員身分工作以獲取生活津貼函請駐美代表辦事處訓練組組長歐陽藻知照經轉函後中央有線電器材公司籌備處函復對於該員留資停薪期滿後不再照管,駐美代表辦事處總代表{#陳良輔#}為朱員擬再留美三年呈請核示並附該員原呈與鐵路聯合信號公司副總經理{#H. S. Loomis #}緘影本經指示不予照准並應即返國,中央有線電器材公司因朱員不遵會令與不信行為呈請准予免去該員職務經指示所請照准並吊銷該員出國護照和追繳國外生活費與國內薪津等

下載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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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CC BY-NC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史館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社會與政治,其他
建檔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4/17
相關地點
美國-Swissvale;美國-Union City;美國-Wilkensburg;美國-匹茲堡;南京;美國-水牛城;漢口;美國-澤西市;美國-紐約;美國-舊金山;美國-芝加哥;湖南-衡陽;美國-費城;香港;美國-華盛頓
全宗號
003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駐美單位/訓練/
相關人員
A. C. Devanoy;C. Garfinkel;C. Y. Tu;E. C. Seepe;Joseph Savoretti;P. C. Lee;S. H. Tan;T. L.Tsui;史密斯;吳元德;李苾;程欲明;翁文灝;黃光普;龔祥瑞;朱淇昌;時昭涵;黃修青;歐陽藻;陳良輔;H. S. Loomis
卷件結束時間
1950/12/26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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