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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政府禁止運緬貨物運輸出境辦法

資源委員會訓令運務處中央機器廠雲南出口礦產品運銷處鎢業銻業錫業汞業各管理處暨昆湖漢中宜賓西昌各電廠等會屬各機關為准交通部據駐仰光總領事館電稱緬甸總督依據國防法令所賦予之權限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頒布第六十號法令規定凡以前運入緬甸之貨物一律禁止由陸路海道或航空運輸出境惟以經海關發給出口證者經軍需經濟作戰部發給特許證者貨物進口時曾在進口貨單上註明擬經由陸路載運出口者暨緬甸政府為國防目的輸出口者四項例外仰知照,鎢業管理處依次呈送三十一年一月下旬暨二月上旬待運出口物資數量登記表請予鑑核並轉運輸統制局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1/15
  • 相關地點
    江西-信豐;廣東-南雄;江西-大庾;江西-贛縣;緬甸-仰光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運輸/運務
  • 相關人員
    吳兆洪;程義法;翁文灝;錢昌照;陸治定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4/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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