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國石油公司申請結購外匯

中國石油有限公司為三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調整外匯之際奉行政院長面諭各油公司油料設法仍維原價出售七至十天以免刺激一般物價除上海市各油公司售出汽油已由該公司撥油如數歸還均按舊率二○二○由中央銀行結匯外其他各埠售出油料迄未獲解決經將詳細經過情形逕電請外匯審核委員會准仍按舊率結匯以維信譽檢同原代電抄件請鑑核備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8/22
  • 相關地點
    上海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外匯
  • 相關人員
    宋子文;翁文灝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8/26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