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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在臺各事業單位印花稅票簡化貼用案

臺灣辦事處電復北港糖廠之單據及嗣後屬於買賣方式或代銷產品之收據均已轉知材料供應事務所台灣分所照章貼足印花至於會屬機關委託辦理所有代收款均屬暫時存款性質臨時掣給收據仍請免予貼印花並在該據上註明本件為代理收付款項臨時收據不貼印花另憑結單及正式單據結算以資辨別,中國石油有限公司臺灣營業所請轉咨財政部請領員工生活補助費可否循一般公務員可免貼印花辦法仍予免貼經指示依修正印花稅法規定應照章貼印花所請轉咨財政部一節應毋庸議,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為材料供應事務所臺灣分所向北港糖廠所發領收貨款收據不貼印花稅一事因該分所藉詞服務性質與普通營利有別不照章貼用印花稅票於法顯有不合仍轉飭將已發未貼印花單據迅即照章補貼並飭嗣後均應依法貼用印花以符法令,臺灣省政府財政廳電復材料供應事務所臺灣分所所發臨時收據及電信事務所收取電報費收據均應依法貼印花,臺灣碱業公司因簡化貼用印花手續經商准高雄稅捐稽徵處使用簡化貼花辦法依規定檢附保結書並請臺灣辦事處加蓋關防官章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4/08
  • 相關地點
    臺灣-北港;南京;臺北;臺灣-屏東;臺灣-彰化;四川-資中;重慶;高雄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經費
  • 相關人員
    尤德禧;陳仲誼;麥發英
  • 卷件結束時間
    1949/02/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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