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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公司及全國水力發電工程總處請免稅案

中國石油公司電請洽免礦產稅開徵前已行銷市面存油稅經轉電財政部知照,全國水力發電工程總處呈請轉洽將古田溪工程處需用水泥及汽油兩項准予免稅經指復來呈所稱統稅即現行貨物稅而貨物稅及礦產稅乃為出場稅或出產稅其課稅對象為產製運銷商或採煉販運商則該工程處為需用人自無負擔是項稅捐義務並依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礦產稅第七條規定已完納貨物稅貨物和已完納礦產稅礦產物運銷國內各省地方政府不得重徵任何稅捐惟在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於出口時退還稅款如該工程處係是項業已退還稅款台灣產品則應行照繳與該工程處所用石油如係高雄煉油廠產製以該廠用外國原油煉製汽油前經財政部電准免礦產稅改特種營業稅有案不應再課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6/22
  • 相關地點
    上海;甘肅-蘭州;高雄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經費
  • 相關人員
    孫越崎;黃育賢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11/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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