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各機關創業經費及預決算等處理辦法

行政院令資源委員會以主計處整編中央各機關三十五年度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追加歲入歲出預算各案令仰飭遵,資源委員會呈主計處該會舉辦各事業資金官息擬請准予仍依四厘核定另查本會所屬機關關於創業經費之逾年度繼續使用及盈餘公積撥充增建資產其預算決算應如何處理經與貴處歲計局主管洽商決定各機關創業經費逾年度可繼續使用盈餘及公積等撥充增建資產為表示各機關增建資產之數額仍應於營業預算資金收支表歲出項下列入等,主計處函復關於資本官息之提列按四厘計算在未核准以前仍應照成案辦理又資源委員會將應解國庫之紅利自行截留一部重行分配於公積金及員工福利金等於法不合應即掃數解庫並將所生孳息一併列報另關於創業經費繼續使用及盈餘公積撥充增建資產預決算處理辦法正由本處與整理營業預決算法規案合併統籌所有貴會所提各案俟呈准後再行通知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9/18
  • 相關地點
    河北-井陘;天津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總類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8/28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