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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各廠礦公司辦理透支借款案

資源委員會令中央機器廠甘肅煤礦局宜賓電廠等各附屬單位嗣後各機關逕向各銀行訂立透支借款事前應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事後始可開具公庫存款支票連同合同結單送請核簽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4/14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總類
  • 相關人員
    翁文灝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4/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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