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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各廠礦不得撥用盈餘擴充資金案

資源委員會令各附屬機關三十年度營業決算後所有未分配隻盈餘應即連同資本官息呈辦俾不許於規定項目外再行撥用特規定除核辦契約別有約定者外嗣後各事業有增建資產之必要者依規定辦法分別辦理,行正院令各機關經費開支應再核定預算範圍內切實執行其在附屬營業機關盈餘項下提款撥充秘密開支於法不符應嚴加糾正並轉飭所屬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7/06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會計財務/總類
  • 相關人員
    張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7/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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