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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昌公司損失彭縣銅礦籌備處交運器材訴賠情形

彭縣銅礦籌備處前與利昌公司重慶分公司訂定渝蓉段承運器材合同契約後即開始交運該公司除在承運時損失交運器材七千五百九十公斤外尚欠六千六百五十公斤經查其成都分公司經理{#藍復初#}{#王致中#}有侵占公物之嫌且飭賠不賠遂向成都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告訴不料判決宣告無罪並將附帶民訴駁回除呈請鑑核備案外並抄呈檢察官起訴書與成都地方法院批及刑事判決和成都地方法院檢查處批,彭縣銅礦籌備處因一審判決藍復初無罪遂向成都高等法院上訴後因附帶民訴判決駁回即由顧問律師{#巫俊#}提出非常上訴並抄呈副狀及交運器材合同與高等法院附帶民事判決呈核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5/28
  • 相關地點
    四川-彭縣;四川-成都;重慶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意外事故
  • 相關人員
    何瑞春;周則岳;周淦;孫懷義;宋輝碩;張洵;翁文灝;錢昌照;藍象亨;劉應喜;劉立言;周孝豐;羅伯儀;藍復初;王致中;巫俊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2/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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