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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各廠礦對外發表資料原則

資源委員會令所屬各單位公司對於各機關索取資料或調查人事業務時應先向該會請示洽商辦理及如有檢送必要亦先送請核轉以免紛岐,資源委員會工業處長{#包可永#}呈報各地方政府對於各工廠飭填調查表一案經決定以凡關於資本產品等項無秘密性者可予照填呈會核轉之原則辦理並請飭交有關部分規定實施另貴州煤礦公司有關各股東銀行與貴州企業公司索取調查資料可由該公司填送惟其他機關之索取仍送會核轉,資源委員會令所屬各廠礦與公司關於經辦事業關係國防者未達適當時期不能隨意發表內容另對於該會重要資料報告非經核准同意不得擅自向外發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4/09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設計研究
  • 相關人員
    江山清;翁文灝;錢昌照;包可永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1/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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