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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劃分

台灣辦事處函台灣糖業電力鹼業紙業石油等各單位查本會在台各事業機關第四十次聯會議決事項第五條關於市縣政府收取土地放租應如何辦理案經議決由本處向主管機關商榷經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復稱所謂公有土地分為國有省有市有縣有鄉鎮有等係指土地所有權而言所謂公營土地係指土地使用採取合作方式共同經營又因工程需要不能放租者應依規定申請留用經核定後取得保管使用之權另可以放租者放租手續應會同縣市政府辦理至收益處理省有土地解繳省庫縣市土地解縣市政府請查照,資源委員會訓令台灣辦事處行政院三十七年第十八次臨時會議通過公有土地劃分原則合行抄發該項原則一份仰即遵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1/10
  • 相關地點
    臺灣-新竹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權益
  • 相關人員
    翁文灝;李國柱;楊清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5/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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