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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糖業公司土地處理情形

台灣辦事處電資源委員會主任秘書{#吳兆洪#}關於糖業公司土地處理辦法已奉批原則照准現民政處簽註意見有自營農場字樣應便免除自培苗圃試驗場外擬在分出若干土地併入舉辦合作農場又合作農場及放租無問題惟應按產額四分之一收租其中須扣十分之二至三補助試驗苗種等費又五分之一為地方費用至建築物鐵道水利等土地仍可留用但須補辦手續並各項土地田賦須由公司擔負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1/18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權益
  • 相關人員
    楊清;沈鎮南;吳兆洪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1/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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