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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致煤業組有關購料進出口貿易

業務委員會綜合組函請煤業組查復如有善後救濟總署分配之築路機請將機具名稱數量支配使用情形效益及檢討等資料送組彙轉該署編纂結束報告,業務委員會函告煤業組本會在租借法案3C案下訂購物資已洽得物資供應局同意展限一個月辦理價購手續並允分批購買,中央信託局函達各機關所欠對日易貨價款應以相等價值之物資或外匯撥交本局以便向盟軍總部清償欠款今後各機關如欲在易貨項下向日購買物資必須先行提供與進口同值之輸出貨品以便抵償,業務委員會綜合組轉抄駐美大使館商務副參贊{#鄭友揆#}說明美國三十七年對外出口貿易辦法原函送各組參考另通告委託洋商經購器材之佣金率經業務會議決議凡零星購置在美金一萬元以下者必要時得超過原定百分之六之規定若在一萬元以上者則須先行呈准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1/13
  • 相關地點
    上海;緬甸-仰光;南京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物資管制
  • 相關人員
    吳任凔;吳兆洪;孫越崎;祝福康;蔣易均;郭可詮;鄭玉龍;鄭友揆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9/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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