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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公司臺灣營業所售油規定

中國石油有限公司台灣營所奉上海總公司規定銷售油品概以現款現貨為原則非經本公司專案核准不得記帳提油或預收價款該所所有以前存欠各戶希即日清理具報嗣後並盼切實遵照現款現貨原則辦理請台灣辦事處取消過去按月結帳辦法除前欠油款另行結算清結外今後購油一律請付現款,中國石油有限公司台灣營業所為銷售油料規定於開給提貨單後用戶須於五日內提油如有逾期則收取存倉費用逾期超過十五天者並應照章退款請台灣辦事處轉函各機關務依限提油如有逾期並盼照章繳付存倉費用經轉請建設廳汽車公會聯合會全省警備司令部省府秘書處公路局交通處供應局查照,中國石油有限公司台灣營業所為便利客戶汽車用油舉辦加油站記帳加油業務客戶只須預付一次油價即可直接逕向台北市境內各加油站加油等附奉記帳加油辦法請台灣辦事處查收惠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2/07
  • 相關地點
    上海;臺北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總類
  • 相關人員
    李林學
  • 卷件結束時間
    1949/08/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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