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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營事業範圍

關於臺灣省公營事業範圍案經行政院秘書處召集有關機關代表舉列審查後復奉諭原則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具擬實施辦法呈核,資源委員會臺灣辦事處函南京資源委員會據高雄市政府稱近有水泥燒鹼等廠以產品向農戶交換食米情形經查公營事業工廠產品應依規定手續脫售不得直接交換食米及已飭有關各公司予以注意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1/10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總類
  • 相關人員
    蔣夢麟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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