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政府機關場廠人員發明或創作專利權處理及獎勵辦法案

經濟部將前所制定之政府機關場廠受僱人發明或創作專利權協議標準案名改為政府機關場廠人員發明或創作專利權處理及獎勵辦法並經行政院決議公佈施行及資源委員會轉飭所屬各單位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4/04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業務/總類
  • 相關人員
    翁文灝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5/16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