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營事業財務基金預算制度與考核辦法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收集各方意見並與資源委員會等機關召開數次商討會議後遂草擬國營事業國營事業法四十三條,資源委員會駐美技術團為謀國營事業基礎穩固呈請於修正公司法時考慮採納將公司合營特種公司及純粹國營公司一併列入規定,經濟部指令資源委員會俟行政院核示三十五年度國營事業月報表與盈虧撥補辦法後再行遵件存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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