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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糖業公司糾正等案

資源委員會奉令今後各行政官署對於關係人民權利案件之處理在全部事實未調查明確前不得率爾處分既經處分有案若人民對之不服提起訴願時應即依法於收到訴願書副本後十日內答辯否則以違法失職論處,資源委員會為前第一區特種礦產管理處廣州辦事處主任{#應克洲#}於離職後發覺有受賄縱同商人私運鎢砂嫌疑經廣州地方法院檢察處提起公訴茲據第三區特種礦產管理處廣東分處呈報以准該法院函稱因應克洲拘提未獲業予通緝電請轉飭所屬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30
  • 相關地點
    廣州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翁文灝;應克洲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5/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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