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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在臺各單位主管人員調整特別辦公費

資源委員會電台灣辦事處飭知三十六年五月暨八月及三十七年四月暨十二月調整在台各單位主管人員特別辦公費支給數額另令發三十七年八月份起各級主管人員特別辦公費改支金圓數額標準表各機關各級主管人員應支公費數額應由主持人就事務繁簡現支情形擬具數額呈會核定台灣各單位原訂台幣支給標準廢止一律按金圓數折發台幣,資源委員會電台灣辦事處職員國營事業津貼應以本薪生活補助費基本數及加成數等三項加成計算但仍有少數單位擅將特別辦公費併入計算與規定不合所有三十六年度之特別辦公費均應嚴格遵照規定辦理不得加成計給及台灣辦事處電復稱各單位特別辦公費加入事業機關津貼百分之三十計算係遵照會頒修正特別辦公費辦法辦理而三十六年度已成過去追回不無困難仍請准予併入計算經准備案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1/05
  • 相關地點
    上海;南京;臺北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吳福元;孫越崎;尤德禧;廖澤彬;李彭齡;楊清;楊葆華;汪公旭;汪德潛;謝惠;鄧郛;錢昌照;陳國新;龍次雲;王雨桐
  • 卷件結束時間
    1949/04/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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