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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臺灣東部地區人員待遇加給

台灣辦事處電報台灣省花蓮港台東兩地生活指數較他處為高近經長官公署規定凡在該處服務人員待遇得加給百分之二十本會各事業在上述兩處附屬單位員工待遇擬援例酌予加給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是否可行請核示經准照辦,資源委員會電台灣辦事處關於在台各事業機關第四十一次聯席會議決議第四項東區待遇加給二成一節應按照台省府辦法同時取消及台灣辦事處電復稱東部從業人員生活確屬清苦據悉台灣銀行與市縣機構已准加給二成或一成經提第四十五次聯席會議議決仍請鈞會准加二成可否恢復加給請核示經准照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4/07
  • 相關地點
    臺北;臺灣-臺東;臺灣-花蓮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孫祥鵬;楊清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8/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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