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臺灣碱業公司三十六年度發給獎金情形

資源委員會電臺灣辦事處處長{#楊清#}據報臺灣碱業公司發給員工獎金同時發放三個月並一律發放包括事業津貼百分之三十及勤務津貼在內在臺各單位員工援例紛紛請求核與會定辦法不符即查明具報並轉知各單位應切實遵照本會所示辦法辦理經臺灣辦事處復查臺灣碱業公司員工過年習慣甚深曾請求按薪餉津貼總額發給四個月該公司遵照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電示發給普通獎金一個月其他特別及年資獎金係作為暫借俟年度結算後再行核結惟當借支時適會令不請假獎金可包括30%當時{#方以矩#}因公赴京公司主管人員誤以全部獎金均可包括30%核發後經查明已將誤發數目扣回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1/15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楊清;方以矩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27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