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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辦事處請示不請假獎金發給標準

資源委員會電臺灣辦事處不請假獎金統一解釋如次(一)職員給假規則第八條所稱「全年」不請假係指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同機關內之連續服務(二)所謂「不請假」應包括同規則所列之各種假期均未經請給者(三)所謂「每日簽到」必須具有紀錄(四)所謂「正式職員」係指經正式任用並呈會核准有案者(五)所謂「薪津」係指本薪生活補助費基本數及加倍數之和而言所有該項不請假獎金應由各該機關依照規定從嚴審核自行發給並應於一個月內造具名冊報會備案又復該處與材料供應事務所臺灣分所並非同一機關不請假獎金應自本年一月一日起服務滿一年者始准核發中途到職不得比例給獎再復臺糖公司不請假獎金應以全年在同一機關服務者為限關於貴會調人員未便核發另臺灣辦事處電以因時局關係輾轉奉調來臺似與一般調職不同在此種特殊情形下是否可予酌予變通藉示激勵而增工作效率乞示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03
  • 相關地點
    上海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卷件結束時間
    1949/02/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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