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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實習人員支領生活費等款項案(八)

駐美代表辦事處請電示現即有工作及實習人員回國應如何發給旅費經示以現有工作及實習人員回國應每人核發旅費美金六百元,經濟部函資源委員會囑歸還墊付赴美實習人員{#季樹農#}等出國美金費用俟將應領結購外滙之國幣撥到後當即姞購奉還,鞍山鋼鐵公司工程師{#張長生#}請設法救濟其眷屬經復以該員薪津是否按月滙寄仰即查報立即設法接濟,駐美代表辦事處電為{#董瑞麐#}回國旅費可否在三峽設計餘款內撥付經復以准予在三峽設計餘款內撥付,華北鋼鐵公司呈據留美實習人員{#李瑞震#}簽請繼續發給薪津等情經復以該員為租案緩期出國併入部派實習人員其實習期限奉准為二年至三十七年年底截止該員所請繼續發給國內薪津一節應准照辦,臺灣紙業公司電為臺北廠抄造工場主任{#董紹衣#}私費出國留學擬予保留原職並按現支薪津發給七成以資補助經復以查自費留學約定仍返原機關務者准予留資停薪並得按現支薪津發給五成以資補助董員所請合於上項規定准給五成,資源委員會函中央化工廠籌備處請轉知{#陸家振#}等三員早日歸國並示以{#王國琦#}為部派案出國實習應即追還全部國外生活費及國內薪津至陸家振一員為租案出國實習該員國外生活費可免予追償惟所領國內薪津仍應追還以符規定而重公帑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2/17
  • 相關地點
    甘肅-天水;上海;遼寧-鞍山;美國-紐約;瀋陽;臺北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相關人員
    吳兆洪;趙冠;顧文魁;陳良輔;林元惕;卞蔭貴;鄒元爔;陳大受;黃育賢;李蓉鏡;鍾朗璇;孫拯;鄭友揆;陳觀烈;黃修青;陸崇真;舒揚棨;王學君;邢慕寰;劉燕生;張熙年;王定衡;馮樂熊;王守融;王安;糜若虛;趙為鐸;馬世英;張蔭煊;季樹農;張長生;董瑞麐;李瑞震;董紹衣;陸家振;王國琦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7/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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