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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陘煤礦公司遣散員工案

資源委員會電井陘煤礦公司為現在恢配售實物及配發食米辦法查三十四年會頒遣散員工發給遣散費標準第一條中規定遣散費包括薪餉基數加成數生活補助費及食米代金等故三十七年二月份以後所有會屬機關資遣員工之遣散費標準應准包括食米代金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4/01
  • 相關地點
    北平;河北-井陘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人事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4/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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