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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東北各單位在平津臨時機構處理辦法等案

行政院訓令厲行節約消費辦法綱要前經令飭遵照在案原綱要一之第一款根據各機業務實際需要限制員額部分國營機關因性質特殊應另行專案辦理茲附發國營事業機關員額表一種請詳填機關員額主管機關限制意見各欄報院憑辦,秘書處通告東北各單位在平津所設臨時機構留用人員款項收支及運存器材物資等項處理辦法業經核定請查照迅辦及業務委員會化工組電飭瀋陽化工廠及瀋陽橡膠廠將所有運存平津器材即行價讓天津化學工業公司及移交材料供應事務所接收與瀋陽橡膠廠呈報該廠仍照常生產關內器材請准仍由該廠自行儲運並酌留會計總務等共十三人辦理平津採購運銷工作至平津之臨時機構自三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撤銷,資源委員會電飭所屬各單位應盡量少設通訊處辦事處等類機構如有必要應以集合若干有關單位設立聯合辦事處為原則並應經呈會核定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4/13
  • 相關地點
    上海;北平;熱河-北票;天津;遼寧-撫順;雲南-昆明;雲南-易門;遼寧-本溪;瀋陽;熱河-阜新;遼寧-鞍山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吳兆洪;孫文藻;孫越崎;張心田;張羣;李福景;王景梅;王矩先;翁文灝;胡鐵生;許宗邵;謝樹英;趙煦雍;郭克悌;阮覺施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8/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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