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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訓令修訂罰金罰鍰規定獎金所訂數額

行政院訓令資源委員會就現行辦法已公布施行現行各種法令規章中罰金罰鍰規費獎金等應由主管機關就本身業務有關法令規章中予以檢討修改或提出修改意見呈核經指示所屬各單位遵照辦理後函復行政院已奉准之資源委員會收購違章鎢銻變價給與辦法所訂獎金係依強制收購或沒收復由會收購價款依規定百分比率給與並非定額給與無須修訂外其餘自訂規章已分別修訂並令所屬遵照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8/26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孫越崎;翁文灝;馬文駿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9/2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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