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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訂資源委員會人事法規章制案

資源委員會為免增加職員流動且易引起取巧心理規定嗣後該會及附屬機關辭職職員除非特准在六個月內應一律不予任用,資源委員會公布職員請假補充辦法並廢止職員扣發薪金期間生活補助費等處理辦法,資源委員會廢止書記保證暫行規則並公布修正雇用書記暫行辦法,資源委員會公布所屬機關人員調用規則,湖湘煤礦公司會計機構應由資源委員會會計處或湖南省政府會計處籌組指揮經函示准依照資源委員會所屬機關辦理會計人員規程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8/17
  • 相關地點
    上海;南京;臺北;江西-大庾;雲南-昆明;雲南-昭通;江西-泰和;湖南-湘潭;甘肅-蘭州;重慶;湖南-長沙;遼寧-鞍山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任國常;吳兆洪;孫越崎;廖競優;張茲闓;李漢屏;程義法;翁文灝;謝家榮;賈景德;邵逸周;郭克悌;錢昌照;陳國屏;陳大受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7/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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