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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農工等事業發給員工獎金辦法案(二)

資源委員會電會各單位三十三年度年終獎金最高額原規定為六個月現改訂為正額薪資之十二倍,資源委員會電天津化學工業公司大同煤礦整理籌辦委員會暨華北鋼鐵公司等華北各單位三十六年度各廠職工獎金應按小工三萬幫工四萬技工五萬領工六萬辦法依三十六年十二月份生活指數增加倍數發給,資源委員會電湖南電氣公司據所請員工年終獎金可否酌加國營事業津貼等情查三十六年度發給員工年終獎金第一項規定計算標準並不包括國營事業津貼至調職員工其年終獎金可按其服務期間由調用及被調機關比例分攤發給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1/23
  • 相關地點
    南京;臺北;甘肅-天水;天津;四川-宜賓;雲南-昆明;陜西-漢中;四川-瀘縣;甘肅-蘭州;青海-西寧;西康-西昌;貴州-貴陽;江西-贛州;重慶;湖南-長沙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劉昌景;吳兆洪;姚文林;孫越崎;張公田;張家祉;朱謙;李公達;李彭齡;李方華;盧郁文;翁文灝;聶湯谷;謝佩和;鄧達章;錢昌照;陳以剛;陳大受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5/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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