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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頒法令規章案─撫卹救濟(一)

經濟部抄發修正非常時期改善公務員生活辦法暨施行細則惟中央電工器材廠呈請將關於公務員之子購領平價米之年齡規定修改為五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而無職業者以與事實相符,行政院令公務員役購領平價米憑證應各自行規定且其眷屬平價米代金應由本人簽章具領並由各機關每月造具實領平價米代金之員役名冊另龍溪河水力發電廠三十年七月至十二月份之購領收據可呈會惟自三十一年一月份起應照新格式填列,行政院頒發中央各機關服務人員因公損失財物補價暫行辦法及其第七條所定補償金應改在公務員特別救濟費項下動支另頒中央機關公務員雇員公役遭受空襲損害救濟辦法,國民政府頒發戰時雇員公役給卹辦法及公務員撫卹退休法令與施行細則等並廢止戰時雇員公役因公傷亡給卹暫行標準,關於公務員確因罹病在規定扣發薪金其間之生活補助費與平價米代金應全數發給業經國民政府批准惟對於職員在規定病假扣薪期間之薪給仍應照會給假規則辦理另衛生署所擬之中央公教人員及其親屬住院治療醫藥費補助辦法尚未奉核定施行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資源委員會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12/20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03
  • 全宗系列
    資源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及國內附屬機構/總務/總類
  • 相關人員
    翁文灝;喻志東;壽勉成;惲震;王野白;謝家榮;錢昌照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0/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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