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報及通訊社申請登記辦法

國民政府訓令行政院司法院關於法院制裁新聞紙編輯人或發行人適用法令案應引用出版法之規定應轉飭司法行政部與內政部知照並令飭司法院通飭各級法院遵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3/09/14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新聞/出版業管理/登記
  • 卷件結束時間
    1933/09/1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