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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證補發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衛生署關於各省市未領證開業醫師牙醫師請願團總代表沈國璋等呈為行醫多年因法令關係而無執業署證依法推舉代表請願籲懇准予補頒醫師牙醫師變通給證辦法俾得繼續服務社會一案奉諭交衛生署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5/30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衛生(醫藥)/醫護人員管理/登記領證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5/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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